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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阶段性缓缴社保费可依申请延长补缴时间

转载 劳动法苑

请用微信扫一扫 2022-11-02 16:39 {{clickNum}}

近日,江苏省人社厅、发改委、财政厅、税务局共同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28号),对于缓缴政策的实施范围、补缴时间作了进一步明确,小编这就带您快速了解。


一、缓缴范围扩大

在原餐饮、零售等5个特困行业和农副食品加工、纺织等17个扩围行业的基础上,自2022年9月起,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均可申请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

对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认定条件,具体缓缴申报审批流程,仍按《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70号)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等单位申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的,已缴纳的9月份社保费可申请办理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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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缴时间延长

1. 按规定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在政策到期后采取分期或逐月方式,于2023年12月底前将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到位,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一次性补缴到位。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 已按规定申请享受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用人单位,需要变更政策到期后补缴方式的,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三、重点提醒事项

企业缓缴期间,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已依法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社保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不作欠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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