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作期间请假回家,返回公司途中受伤,能申请工伤吗?
请用微信扫一扫
工作期间,员工请假返回家中处理私事,事后返回公司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意外,此时员工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吗?
你是不是也很纠结,说算工伤吧,员工请假回家办私事,和工作没关系;说不算吧,又是发生在返回公司上班的路上……
那么,到底算不算工伤呢?
真相都在这个真实判决案例中了,一起来看!
案例再现:
张某为某钢铁有限公司的一名职工,2017年6月1日15时50分,上班期间接到家里电话说忘记带钥匙,需要其回家一趟送钥匙。
于是,张某便向班长申请请假一小时,获得批准后便骑着摩托车回家送钥匙了。然而,当天16时10分,张某在驾驶摩托返回公司途中,行至小区西门地段,左转弯欲驶出道路时,发生交通事故。
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6月28日,张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受理后认为,张某是因为私事临时下班回家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受伤,其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情形,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对此结果,张某不服,向上提起行政诉讼。案件至此出现争议,那就是张某在工作过程中因私事中途请假1小时回家,其往返的过程是否可以视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
法院受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劳动者因工作生活所必需的上、下班过程,且应当具有时间和路线的合理性。
张某于当天15时50分离岗,虽然请假且被批准了,但是其目的是处理私事,与工作目的不具备任何关联性,往返过程不属于工作生活所必需,所以不符合规定中的“上、下班途中”,因此维持当地人社局的认定结果,驳回张某的工伤认定诉求。
张某依旧不服,继续上诉。
二审法院受理后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对“上下班途中”的合理延伸,要符合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
案件中,张某在上班期间请假回家中送钥匙,之后返回公司上班与继续工作之间具有关联性,在回公司路上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在时间、路线上均具备合理性的特点。
因此,二审做出最终审判,撤销一审法院的行政判决,撤销当地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要求对张某受伤一事重新做出工伤认定。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上班途中员工请假被批准外出,在合理路线、合理时间内,返回公司途中遭遇意外伤害,也可以申请工伤赔偿。
对于公司来讲,做好用工风险转嫁就十分重要,除社保外配置雇主责任险也成为企业经营必需,可减轻员工工伤赔偿带来的经济损失。